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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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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9月14日

(联系人:吴小洁,联系电话:020-31608658)

(此件公开发布)

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活动,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适用范围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通过审核,对已存证数据集合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证书的行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合法、自愿、正当、诚信的原则。

(一)登记对象。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

(二)登记主体。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主体是数据处理者,包括对数据集合做出创造性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管理及登记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

(四)登记平台。申请人或登记主体应当在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中填报或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程序中涉及的各类信息或文件,并通过登记平台查看登记机构发出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文件,网址为http://data.gpic.gd.cn。申请人应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登录登记平台。

(五)受理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活动。

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

(六)登记前的数据存证。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应提前存证,即利用特定技术对数据集合进行记录和保存。经存证的数据集合可被验证和追溯,时间可信,不可篡改。

(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登记申请书和必要的材料。登记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数据名称,以反映数据集合实质内容的内容摘要命名。

2.数据简介,概述数据集合的组成、应用等内容。

3.关键词,反映数据集合实质内容的词汇,不超过5个。

4.数据所属行业分类,根据数据集合的流通使用领域确定数据所属行业分类,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门类及大类名称。

5.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单位全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申请人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应填写全部单位全称或真实姓名。

6.数据来源,数据来源包括自行生产、公开收集、协议取得、其他合法来源。

7.数据处理规则简要说明,包括使用的加工工具、算法、模型以及适用的国家标准等,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说明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脱敏规则。

8.数据当前使用状态,包括自用、已许可、已质押和其他。

9.应用场景描述,数据集合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地反映数据集合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10.哈希值,数据集合上传登记平台后生成的唯一、固定长度、由字母和数字构成的字符串。

11.数据格式,上传数据文件的格式。

12.数据结构说明,说明数据库表的表名、字段名称、字段类型、字段属性、主关键字段等信息。

13.数据量,数据集合的记录条数。

14.数据更新频率,在单位时间内按照相同的数据结构、时间周期、覆盖范围、获取方式对数据进行周期性更新的次数。

必要的材料如下:

1.数据来源证明材料,根据数据来源提供依法依规获取数据的相关证明。其中,数据来源为自行生产的,应当提供企业经营、客户行为、设备运转等环节产生数据集合的证明,说明数据构成。数据来源为公开采集的,应当提供依法依规采集、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证明,说明采集方法、数据构成。数据来源为协议获取的,应当提供具体协议,说明原始数据资源持有人、使用范围、使用有效期。

2.样例数据,代表数据集合实质内容的多条数据,应提交不少于50条数据,其中,不少于3条数据用于公示。

3.数据结构样例数据,代表数据结构的信息,包括字段名、字段数据格式、业务描述信息。

4.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对数据的安全合规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作出承诺。

5.其他材料。

如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安全合规评估报告,申请人可以自愿提供。

(八)撤回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撤回申请。

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和批准

(九)形式审核。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登记申请书和必要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十)补正。经形式审核认为不符合登记申请书、必要材料要求的,登记机构尽可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信息,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十一)不予登记。形式审核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本服务指引规定的登记对象;

2.窃取他人数据处理规则的;

3.数据集合未进行脱敏处理的;

4.不符合本服务指引规定的登记主体;

5.数据集合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纠纷的;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包含虚假信息的;

7.数据集合重复登记,或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二)公示。经形式审核认为符合本服务指引规定的,登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数据登记申请号、申请日期、申请人、数据名称、数据来源、数据处理规则简要说明、应用场景描述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三)异议。对于处于公示期的数据知识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就公示内容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交异议申请书、真实身份证明和确有证据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收到异议后,中止登记程序,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书、证明材料转送申请人。

申请人与异议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司法等途径解决争议。待申请人或异议人提交解决争议的有效证明后,登记机构根据有效证明材料作出核准登记或驳回登记决定。

(十四)核准登记,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发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数据知识产权证书采用电子方式发放,证书载明证书编号、数据名称、登记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申请日期、区块链证书编号、证据指纹等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数据登记申请号、申请日期、登记日期、数据名称等信息。

四、登记证书变动、撤销及注销

(十五)登记证书变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登记内容变动涉及重要事项、影响数据集合流通使用的,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所属行业分类、数据来源、数据处理规则说明、应用场景描述、数据格式、数据结构说明、样例数据,登记主体可以重新登记。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登记内容变动涉及登记主体、数据量、数据更新频率的,登记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变更或更新登记,并提交变动申请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对变动申请书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变动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数据登记申请号、变动公告日、变动前登记内容/变动后登记内容等信息。涉及登记主体变动的,登记机构对原登记证书进行注销,为变动后登记主体换发新证。

(十六)撤销登记。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等造成严重阻碍或不利影响的、违反本服务指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登记,并提交撤销申请书和证据。

登记机构对撤销申请书和证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作出撤销登记决定,通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数据登记申请号、撤销公告日、数据名称等信息。

(十七)注销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登记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注销登记,并提交注销申请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对注销申请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予以注销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数据登记申请号、注销公告日、数据名称等信息。

五、监督管理

(十八)规范登记行为。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

(十九)规制第三人异议及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本服务指引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但恶意影响登记、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二十)管理登记机构及平台。登记机构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档案,对审核办法规范、审核人员工作记录、专家书面意见等进行管理。

审核人员按程序审核,不得泄露申请人或登记主体未公开的数据集合信息。

登记机构对登记平台的系统安全、运行环境安全、存储安全、通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系统软件安全等进行定期检查。

(二十一)检索查询服务。登记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告数据知识产权的检索查询服务。

六、附则

(二十二)本服务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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